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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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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先强调一下,从案件的描述来看,不能确定男子坠亡与其想与前女友发生关系有直接关系,但可以确定男子坠亡与该女子吸毒有很大关系!

先贴一下文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819c2c20064127b451ac8c001922d4原判认为:被告人岳冰与被害人颜某2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感情不和,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岳冰在其朋友位于兴城的家中。被害人颜某2驾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辽P×××**)去兴城找岳冰,被告人岳冰与被害人颜某2见面并与其一起坐车回葫芦岛。被告人岳冰称,颜某2与其已经分手,欲与其复合,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拒绝。二人从兴城开车至连山区的房屋,因屋内有人,二人驾车离开;在车行驶至龙港区兴嘉王府小区附近未开通公路时,岳冰下车欲离开,被颜某2阻止,岳冰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颜某2反锁在车外,颜某2用力拍打车窗玻璃,被告人岳冰驾驶该车调头离开,在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2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紧急刹车。被告人岳冰在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被害人颜某2的车辆,导致被害人颜某2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上,致其头部受伤。后被告人岳冰将其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颜某2死亡。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出具抓捕经过证实,2019年10月4日,民警打电话通知岳冰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岳冰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8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2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结合案件调查、现场及尸检报告综合分析,该起案件符合颜某2由辽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前机盖处向地面摔落。2019年11月28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岳冰、颜某2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害人颜某2有母亲刘某,出生于1965年2月9日,农民,刘某另有女儿颜某3凡;被害人颜某2有一子颜某1,出生于2011年2月8日生,学生。被害人颜某2受伤后于2019年10月4日4时被送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ICU12床住院治疗,2019年10月5日出院,住院1天(重症监护),被诊断为中重度脑损伤、脑疝、双侧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胰腺挫伤,花费医疗费4659.66元,门诊医疗费2552.1元(微信钱包支付、为被告人岳冰垫付),以上共计7211.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颜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59.66元、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34546.5元、存尸费25200元(每小时5元×24小时×7个月×30天)。

这里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1.死者颜某驾驶的是凯美瑞,凯美瑞的发动机在前盖,一个成年男子在前盖上猛拍玻璃,岳冰既听不到,也看不到?

很难想象,当时的路能黑到伸手不见五指,如果真那么黑,岳冰估计也无法正常开车上路。

所以要么是岳冰泄愤故意杀人,要么是吸毒致神志不清。事实上也的确从岳冰的毛发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也就是冰毒。

所以,法院认定岳冰过失致人死亡,本身就是往轻了定性,不然我想不到理由不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连山区的房屋”可能大有文章

岳冰案发当晚在兴城,后颜某找到他,二人一起回葫芦岛,最先是到连山区的房屋,房屋内有人后才离开,才到案发现场某未开通的公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连山区的房屋应该既不是岳冰也不是颜某的房子,不然也不会叫“连山区的房屋”而是“岳冰(颜某)位于连山区的房屋”,也不会出现因为屋子内有人而离开的情况。

而且屋内有人,他们见有人就离开,也就是没人的话他们可能留下,可见这个“房屋”,应该是一部分人共用的场所。那他们用这个房屋做什么?

做个大胆的猜测,这个“连山区的房屋”,有可能是二人进行不可描述的某些行为活动的场所。

3.二人关系存疑

两人分手是岳冰单方面的供述,没有佐证。即使是分手了,颜某还能联系到岳冰,并找到岳冰借她回葫芦岛,并一起吸毒,可见二人关系仍然较为密切。

而且有一个疑点,岳冰说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颜某一直想发生性关系。

然而,当时颜某在开车!

颜某是有什么特殊爱好还是特殊技能???

如果颜某这么饥渴,岳冰又不同意,那么岳冰又怎么会跟颜某一起去“连山区的房屋”?那个房屋不是有人吗?岳冰不会就此求救?

所以正当防卫应该是不会成立的。

4.关于伤情

从伤情来看,颜某多处骨折,中重度脑损伤、脑疝、双侧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胰腺挫伤。

我不是学医的,我不知道具体这个伤是多么猛的速度才能造成。这个有懂得朋友可以普及一下。

但是,根据我初中物理知识来判断,颜某在引擎盖上,必然要到达一定速度后突然刹车才能造成这种伤情。

而要到达该速度,必须要逐渐加速,否则猛然加速,因为惯性,颜某还是可能掉下车。所以,逐渐加速肯定是有一段距离和一段时间才可以。

从判决书只能看出这么多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先强调一下,从案件的描述来看,不能确定男子坠亡与其想与前女友发生关系有直接关系,但可以确定男子坠亡与该女子吸毒有很大关系!

先贴一下文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819c2c20064127b451ac8c001922d4原判认为:被告人岳冰与被害人颜某2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感情不和,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岳冰在其朋友位于兴城的家中。被害人颜某2驾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辽P×××**)去兴城找岳冰,被告人岳冰与被害人颜某2见面并与其一起坐车回葫芦岛。被告人岳冰称,颜某2与其已经分手,欲与其复合,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拒绝。二人从兴城开车至连山区的房屋,因屋内有人,二人驾车离开;在车行驶至龙港区兴嘉王府小区附近未开通公路时,岳冰下车欲离开,被颜某2阻止,岳冰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颜某2反锁在车外,颜某2用力拍打车窗玻璃,被告人岳冰驾驶该车调头离开,在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2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紧急刹车。被告人岳冰在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被害人颜某2的车辆,导致被害人颜某2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上,致其头部受伤。后被告人岳冰将其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颜某2死亡。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出具抓捕经过证实,2019年10月4日,民警打电话通知岳冰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岳冰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8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2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结合案件调查、现场及尸检报告综合分析,该起案件符合颜某2由辽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前机盖处向地面摔落。2019年11月28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岳冰、颜某2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害人颜某2有母亲刘某,出生于1965年2月9日,农民,刘某另有女儿颜某3凡;被害人颜某2有一子颜某1,出生于2011年2月8日生,学生。被害人颜某2受伤后于2019年10月4日4时被送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ICU12床住院治疗,2019年10月5日出院,住院1天(重症监护),被诊断为中重度脑损伤、脑疝、双侧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胰腺挫伤,花费医疗费4659.66元,门诊医疗费2552.1元(微信钱包支付、为被告人岳冰垫付),以上共计7211.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颜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59.66元、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34546.5元、存尸费25200元(每小时5元×24小时×7个月×30天)。

这里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1.死者颜某驾驶的是凯美瑞,凯美瑞的发动机在前盖,一个成年男子在前盖上猛拍玻璃,岳冰既听不到,也看不到?

很难想象,当时的路能黑到伸手不见五指,如果真那么黑,岳冰估计也无法正常开车上路。

所以要么是岳冰泄愤故意杀人,要么是吸毒致神志不清。事实上也的确从岳冰的毛发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也就是冰毒。

所以,法院认定岳冰过失致人死亡,本身就是往轻了定性,不然我想不到理由不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连山区的房屋”可能大有文章

岳冰案发当晚在兴城,后颜某找到他,二人一起回葫芦岛,最先是到连山区的房屋,房屋内有人后才离开,才到案发现场某未开通的公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连山区的房屋应该既不是岳冰也不是颜某的房子,不然也不会叫“连山区的房屋”而是“岳冰(颜某)位于连山区的房屋”,也不会出现因为屋子内有人而离开的情况。

而且屋内有人,他们见有人就离开,也就是没人的话他们可能留下,可见这个“房屋”,应该是一部分人共用的场所。那他们用这个房屋做什么?

做个大胆的猜测,这个“连山区的房屋”,有可能是二人进行不可描述的某些行为活动的场所。

3.二人关系存疑

两人分手是岳冰单方面的供述,没有佐证。即使是分手了,颜某还能联系到岳冰,并找到岳冰借她回葫芦岛,并一起吸毒,可见二人关系仍然较为密切。

而且有一个疑点,岳冰说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颜某一直想发生性关系。

然而,当时颜某在开车!

颜某是有什么特殊爱好还是特殊技能???

如果颜某这么饥渴,岳冰又不同意,那么岳冰又怎么会跟颜某一起去“连山区的房屋”?那个房屋不是有人吗?岳冰不会就此求救?

所以正当防卫应该是不会成立的。

4.关于伤情

从伤情来看,颜某多处骨折,中重度脑损伤、脑疝、双侧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胰腺挫伤。

我不是学医的,我不知道具体这个伤是多么猛的速度才能造成。这个有懂得朋友可以普及一下。

但是,根据我初中物理知识来判断,颜某在引擎盖上,必然要到达一定速度后突然刹车才能造成这种伤情。

而要到达该速度,必须要逐渐加速,否则猛然加速,因为惯性,颜某还是可能掉下车。所以,逐渐加速肯定是有一段距离和一段时间才可以。

从判决书只能看出这么多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12月10日,媒体记者依裁判文书网的内容报道了一起案件。去年10月辽宁葫芦岛市男子颜某为了与前女友岳冰复合,两人在外地会面后,由颜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一起返回葫芦岛。在某断头路处,颜某想要和岳冰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岳冰下车离开,遭颜某两次阻拦,后来她躲进驾驶座将颜某反锁在外,加油提速时打开车灯,发现颜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紧急刹车致其甩落在地,两天后,颜某因脑颅损伤死亡。

引发舆论不满的,是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此案的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冰6年有期徒刑,同时民事赔偿67407元。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认定罪名没变,但在量刑上从轻减轻,最终判处岳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声张女权的声音认为,判决不公,颜某本是强奸未遂,岳冰无罪,云云。

如果将裁判文书网上载明的二审判决书通读一遍,不需要太多的刑法知识,大致都认同现有的判决结果是相当公正的,罪名认定清晰不含糊,依法从轻减轻量刑,依据充分,判决书说理讲法都很透彻。考虑两人互动终致一人死亡的具体过程,岳冰获得判三缓三的结果已经是现有情况下相对公正的结果了。

与舆论对法庭判决所持批评立场相反,实际来看,岳冰遇到的二审法官已经在法律范围里用尽所有的空间来“帮助”她了。除了没接受“被害人严重过错”这一条,辩护律师提出的其他意见被二审悉数采纳。如,认定接警察电话后才归案的岳冰为“自首”,以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谅解确定从轻处罚的方向。

以二审较大幅度的改判来质疑本案判决,同样站不住脚。一审审判期间,岳冰家对颜某一方没有进行积极的民事赔偿,同时岳冰未被认定自首情节,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一审量刑在三年至七年间的法定刑期偏重处罚,也可以理解。二审根据变化,选择了最低量刑并选择缓刑,只差喊出“挽救岳冰”这句话了。

可以说,岳冰的缓刑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都很恰当,这是一个相当公正的判决。即使这样,在案情披露,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后,很多人仍对这个判决抱着质疑和否定的态度。一个原因是批评者没有阅读判决书全文,二是批评者关联了其他女性受害的个案,共情了舆论中积蓄太多、压抑已久的愤怒情绪。

网友评论

批评判决的基本论据,源自一种模糊却带着强烈控诉的说法,那就是颜某强奸未遂,死了活该。这一说法扭曲了岳冰与颜某之间的冲突性质,将岳冰作为反抗性侵害的弱者,甚至有人将岳冰的行为视作正当防卫。因为持续出现渣男纠缠、杀害前女友的恶性案件,舆论形成这样的印象不奇怪,但岳冰案不适合这个认知。

岳冰与颜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者在朋友家找到岳冰后,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拒绝或冲突,两人一同离开,还曾到一处房屋,因为有人再次离开,岳冰跟随颜某返回葫芦岛,这期间的一起活动绝非受颜某挟持。至于在所乘车辆里外发生的争执,情况并非紧急,岳冰启动他人车辆,理应预见到狂躁颜某的处境。

让本案的死亡现场排除交通事故,定格为刑事案件,此后的司法程序也从未考虑“强奸”或正当防卫的可能,一个关键因素是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岳冰与颜某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这一事实及其意味,对确认两人关系,定性车内外纠缠过程,认定岳冰的特定义务等,具有无法辩驳的强效力。

当然,我们不是为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背书,也无意否定那些质疑声中显露的担忧,相反,借由岳冰一案凝聚起来的众怒,理应被执法者正确理解、合理吸收。女性在谈恋爱处对象、维持婚姻等名义下遭受男性迫害的事屡禁不止,对女性在亲密关系中被暴力对待、被野蛮夺去生命的惨剧,更应产生持久的警醒。

在岳冰案判决中,法官明智地避免用亲密关系影响法律引用,技术性地还原颜某纠缠岳冰的过程。即使如此谨慎仍不免遭受非议,这充分说明人们对“亲密关系掩盖和冲淡暴力”这件事有着强烈的警惕。“家暴不是暴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冷静期”等现实问题使然,女性群体犹如惊弓之鸟,对女性被判刑的合法性自然会警觉。

换个角度看岳冰判三缓三的终审判决。颜某求复合心切,如果这次未遂,也许还会一直纠缠岳冰。芜湖男子纠缠前女友,将她烧死在路虎车里同归于尽。慈溪舞蹈女教师被前男友割喉惨死,种种前车之鉴赫然在目。岳冰案既然发生了,在一个缓刑与终止持续骚扰之间哪个更有实际意义,或许不难评价。

辽宁岳冰一案终审判决大幅度采纳了辩护意见,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还有其他许多司法判决并不总是保护女性权益。不仅在审判环节,更多在公安那里明显缺乏女性视角,在文书、执法中暴露错误的性别观念,令执法行为散发落后保守的气息。两相对比,这是岳冰案判决难能可贵的立脚点,这也是司法在匡扶社会风气上有所作为的地方。

搜狐《狐度》出品作者:杜虎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12月10日,媒体记者依裁判文书网的内容报道了一起案件。去年10月辽宁葫芦岛市男子颜某为了与前女友岳冰复合,两人在外地会面后,由颜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一起返回葫芦岛。在某断头路处,颜某想要和岳冰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岳冰下车离开,遭颜某两次阻拦,后来她躲进驾驶座将颜某反锁在外,加油提速时打开车灯,发现颜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紧急刹车致其甩落在地,两天后,颜某因脑颅损伤死亡。

引发舆论不满的,是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此案的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冰6年有期徒刑,同时民事赔偿67407元。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认定罪名没变,但在量刑上从轻减轻,最终判处岳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声张女权的声音认为,判决不公,颜某本是强奸未遂,岳冰无罪,云云。

如果将裁判文书网上载明的二审判决书通读一遍,不需要太多的刑法知识,大致都认同现有的判决结果是相当公正的,罪名认定清晰不含糊,依法从轻减轻量刑,依据充分,判决书说理讲法都很透彻。考虑两人互动终致一人死亡的具体过程,岳冰获得判三缓三的结果已经是现有情况下相对公正的结果了。

与舆论对法庭判决所持批评立场相反,实际来看,岳冰遇到的二审法官已经在法律范围里用尽所有的空间来“帮助”她了。除了没接受“被害人严重过错”这一条,辩护律师提出的其他意见被二审悉数采纳。如,认定接警察电话后才归案的岳冰为“自首”,以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谅解确定从轻处罚的方向。

以二审较大幅度的改判来质疑本案判决,同样站不住脚。一审审判期间,岳冰家对颜某一方没有进行积极的民事赔偿,同时岳冰未被认定自首情节,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一审量刑在三年至七年间的法定刑期偏重处罚,也可以理解。二审根据变化,选择了最低量刑并选择缓刑,只差喊出“挽救岳冰”这句话了。

可以说,岳冰的缓刑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都很恰当,这是一个相当公正的判决。即使这样,在案情披露,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后,很多人仍对这个判决抱着质疑和否定的态度。一个原因是批评者没有阅读判决书全文,二是批评者关联了其他女性受害的个案,共情了舆论中积蓄太多、压抑已久的愤怒情绪。

网友评论

批评判决的基本论据,源自一种模糊却带着强烈控诉的说法,那就是颜某强奸未遂,死了活该。这一说法扭曲了岳冰与颜某之间的冲突性质,将岳冰作为反抗性侵害的弱者,甚至有人将岳冰的行为视作正当防卫。因为持续出现渣男纠缠、杀害前女友的恶性案件,舆论形成这样的印象不奇怪,但岳冰案不适合这个认知。

岳冰与颜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者在朋友家找到岳冰后,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拒绝或冲突,两人一同离开,还曾到一处房屋,因为有人再次离开,岳冰跟随颜某返回葫芦岛,这期间的一起活动绝非受颜某挟持。至于在所乘车辆里外发生的争执,情况并非紧急,岳冰启动他人车辆,理应预见到狂躁颜某的处境。

让本案的死亡现场排除交通事故,定格为刑事案件,此后的司法程序也从未考虑“强奸”或正当防卫的可能,一个关键因素是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岳冰与颜某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这一事实及其意味,对确认两人关系,定性车内外纠缠过程,认定岳冰的特定义务等,具有无法辩驳的强效力。

当然,我们不是为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背书,也无意否定那些质疑声中显露的担忧,相反,借由岳冰一案凝聚起来的众怒,理应被执法者正确理解、合理吸收。女性在谈恋爱处对象、维持婚姻等名义下遭受男性迫害的事屡禁不止,对女性在亲密关系中被暴力对待、被野蛮夺去生命的惨剧,更应产生持久的警醒。

在岳冰案判决中,法官明智地避免用亲密关系影响法律引用,技术性地还原颜某纠缠岳冰的过程。即使如此谨慎仍不免遭受非议,这充分说明人们对“亲密关系掩盖和冲淡暴力”这件事有着强烈的警惕。“家暴不是暴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冷静期”等现实问题使然,女性群体犹如惊弓之鸟,对女性被判刑的合法性自然会警觉。

换个角度看岳冰判三缓三的终审判决。颜某求复合心切,如果这次未遂,也许还会一直纠缠岳冰。芜湖男子纠缠前女友,将她烧死在路虎车里同归于尽。慈溪舞蹈女教师被前男友割喉惨死,种种前车之鉴赫然在目。岳冰案既然发生了,在一个缓刑与终止持续骚扰之间哪个更有实际意义,或许不难评价。

辽宁岳冰一案终审判决大幅度采纳了辩护意见,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还有其他许多司法判决并不总是保护女性权益。不仅在审判环节,更多在公安那里明显缺乏女性视角,在文书、执法中暴露错误的性别观念,令执法行为散发落后保守的气息。两相对比,这是岳冰案判决难能可贵的立脚点,这也是司法在匡扶社会风气上有所作为的地方。

搜狐《狐度》出品作者:杜虎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首先,媒体的报道和判决书上载明的事实并不一致。

请一定先到裁判文书网上把原文看了,再做评价!

其次,判三缓三,女子不犯新罪的情况下,是不用坐牢的。

说一下案子,媒体隐去了在两人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这件重要的事。

甲基苯丙胺就是冰毒,两人是瘾君子。

这就为后面男方做出扒车行为做出解释,然后男子求复合不成然后想要发生性关系被女子拒绝之后锁车外,扒车、刹车、滚落。

这一系列的事情都发生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证据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显示的情况下,这些路途中发生的事情很难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只有女方的供述,在结合案件调查、法医尸检报告综合分析,得出了男子确实符合从前机盖向地面摔落的死亡特征。

最终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明法院认可了女方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杀人行为,是其作为驾驶车辆的人,没有确认车辆周边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安全驾驶,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驾驶了车辆,其踩刹车的行为过失导致了男子死亡的结果,所以判了过失致人死亡。

至于是否是“正当防卫”,由于看不到具体的证据,不清楚当时双方争执、男方意图强奸的时候,除女方供述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件事。并且,想要发生性关系究竟进行到哪一步,是否具有紧急性、迫切性,这些判决书都没有反映,所以不做无谓的评价。

最后想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凭一人之言判断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严谨之处。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首先,媒体的报道和判决书上载明的事实并不一致。

请一定先到裁判文书网上把原文看了,再做评价!

其次,判三缓三,女子不犯新罪的情况下,是不用坐牢的。

说一下案子,媒体隐去了在两人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这件重要的事。

甲基苯丙胺就是冰毒,两人是瘾君子。

这就为后面男方做出扒车行为做出解释,然后男子求复合不成然后想要发生性关系被女子拒绝之后锁车外,扒车、刹车、滚落。

这一系列的事情都发生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证据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显示的情况下,这些路途中发生的事情很难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只有女方的供述,在结合案件调查、法医尸检报告综合分析,得出了男子确实符合从前机盖向地面摔落的死亡特征。

最终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明法院认可了女方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杀人行为,是其作为驾驶车辆的人,没有确认车辆周边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安全驾驶,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驾驶了车辆,其踩刹车的行为过失导致了男子死亡的结果,所以判了过失致人死亡。

至于是否是“正当防卫”,由于看不到具体的证据,不清楚当时双方争执、男方意图强奸的时候,除女方供述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件事。并且,想要发生性关系究竟进行到哪一步,是否具有紧急性、迫切性,这些判决书都没有反映,所以不做无谓的评价。

最后想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凭一人之言判断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严谨之处。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不知道大家觉得这个女友被判三年冤不冤?

但就法律层面上来说,她其实并不冤。

有人好奇“男友的行为明显是强奸未遂,女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

首先,男友不够成强奸。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既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与她发生关系。本案中,男友虽然想和已经分手的女友复合并发生关系,但是未采用暴力等手段,也没有造成女友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所以,男友的行为最多算是一时起意的激情行为,还够不成强奸罪。

其次,女友不属于正当防卫。想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不可超过必要限度。的确,在本案中,男友在车中欲和女友发生关系,这确实属于不法侵害,但是女友拒绝并且下车后,男友的不法侵害在法律角度上来说已经停止。他当时虽然趴在引擎盖上,但不能算是对女友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女友之后的行为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

最后,女友也要为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责任。她作为成年人,在看到男友在引擎盖上后,应当预见自己急刹车的行为可能致使男友摔伤,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这已经构成过失犯罪了。

本案一审女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法院在综合考虑女子的行为动机、事后赔偿以及死者家属谅解之后所作出的合理判决。(据说是赔偿了很多,死者家属谅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虽然,从事件整体上来说,女友看似有些无辜,但这就是成年人的社会,哪怕仅仅是个“过失”,她也需要对此负责!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不知道大家觉得这个女友被判三年冤不冤?

但就法律层面上来说,她其实并不冤。

有人好奇“男友的行为明显是强奸未遂,女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

首先,男友不够成强奸。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既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与她发生关系。本案中,男友虽然想和已经分手的女友复合并发生关系,但是未采用暴力等手段,也没有造成女友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所以,男友的行为最多算是一时起意的激情行为,还够不成强奸罪。

其次,女友不属于正当防卫。想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不可超过必要限度。的确,在本案中,男友在车中欲和女友发生关系,这确实属于不法侵害,但是女友拒绝并且下车后,男友的不法侵害在法律角度上来说已经停止。他当时虽然趴在引擎盖上,但不能算是对女友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女友之后的行为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

最后,女友也要为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责任。她作为成年人,在看到男友在引擎盖上后,应当预见自己急刹车的行为可能致使男友摔伤,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这已经构成过失犯罪了。

本案一审女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法院在综合考虑女子的行为动机、事后赔偿以及死者家属谅解之后所作出的合理判决。(据说是赔偿了很多,死者家属谅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虽然,从事件整体上来说,女友看似有些无辜,但这就是成年人的社会,哪怕仅仅是个“过失”,她也需要对此负责!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不懂法律啊,但是从逻辑上讲,我觉着这起案件和“欲发生关系被拒”没什么关系,其实就是女子开车时没发现男子爬在车前盖上,等发现以后的急刹车,导致了男子的死亡。

要说过失肯定是有的,因为我们驾车前应该有“确认车况安全”的步骤,女子显然在开车之前没有进行这个步骤。

只是,我们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如果我们在开车时,突然发现自己车前挡风玻璃附近有一个人,或者一个什么物体,那我们第一反应自然是「急刹车」以保证行车安全,这是一个接受过训练的司机应有的反应,很多时候就是下意识的反应。

我觉得这个反应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错误的,女子的「过失」还是应该在「驾驶前没有确认车况安全」这一点上,所以要从这个角度上讲的话,酌情轻判应该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是。这俩货吸毒了?那判的也太轻了好吧。

如何看待男子与前女友吸毒后欲发生关系被拒,被锁车外后爬引擎盖坠地身亡,前女友被判三年?

不懂法律啊,但是从逻辑上讲,我觉着这起案件和“欲发生关系被拒”没什么关系,其实就是女子开车时没发现男子爬在车前盖上,等发现以后的急刹车,导致了男子的死亡。

要说过失肯定是有的,因为我们驾车前应该有“确认车况安全”的步骤,女子显然在开车之前没有进行这个步骤。

只是,我们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如果我们在开车时,突然发现自己车前挡风玻璃附近有一个人,或者一个什么物体,那我们第一反应自然是「急刹车」以保证行车安全,这是一个接受过训练的司机应有的反应,很多时候就是下意识的反应。

我觉得这个反应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错误的,女子的「过失」还是应该在「驾驶前没有确认车况安全」这一点上,所以要从这个角度上讲的话,酌情轻判应该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是。这俩货吸毒了?那判的也太轻了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