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果然,公司的套路都是类似的。
一些用人单位,见明的不管用,转身就开始玩阴的,企图用一些小伎俩把劳动者恶心走,令人不胜其烦。
比如对付脸皮薄,要面子的人,就用边缘化或者孤立的手段:
早晨高高兴兴去上班,却发现自己的工位已经被清空了,上面坐了别人。被告知自己的工位变为“机动”,意思就是哪里没人坐就去哪里蹭。或者是直接被安排到厕所门口或者储物间之类带有侮辱性的地方。
类似的还有要求部门全体员工开会或聚餐,却唯独不叫你。
这些其实都是想告诉你,原岗位已经没有你的位置了,不想丢人就赶紧麻溜走人吧。
面对心大的人呢,就改用变相除名的手段:
比如突然关停工作邮箱、踢出微信群或者钉钉工作群、停用个人的OA工作系统权限,工作电脑和办公用品突然给你收走等。
停止你知晓原岗位相关信息和工作内容的权利,不再分配现有部门的工作任务,彻底让原部门的工作与你划清界限。
还想在公司干就乖乖去做公司新给你安排的岗位的工作,不同意就一边做空气去。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被这么针对非常无力,无计可施?
那么我们来说一说,如果遭遇公司这些不讲武德的手段,我们该如何给对方上一杯“耗子尾汁”。
第一件事,先去找出自己的劳动合同。
认真看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上是不是对现有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是产品经理、采购专员还是销售代表。核对清楚这上面写的是不是跟自己调岗前的岗位保持一致,记住这可是你将来找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乃至去法院起诉的核心依据。
这么做是因为有的劳动者不重视检查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用一些很容易混淆的方法来规避调岗的责任,比如说用业务岗、支持岗等模糊的称呼。
遇到没有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劳动者就需要额外搜集和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日常邮件的沟通、微信聊天距离、文件资料等)来证明自己在遭遇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前,所从事的实际工作与新岗位存在明显差异,证明公司的调岗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
合同搞定以后,下面就是如何应对了。
请记住,即便是被公司给搞成没有工位,没有邮箱,也没有具体工作任务的“三无人员”。请你也一定要按时上、下班并且打卡。
切勿因此做出任何违反公司制度或者能够导致你被裁员的任何行为,比如迟到、早退,旷工等。
人家早就等着给你扣上一顶不按时上下班或者旷工的帽子,然后正大光明地给你出具一份“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的通知书,所以千万要遵守公司制度。
是的,到时候人家可以信誓旦旦地告诉你,暂时不给你工作任务并不代表就你可以不上班啊,因为你旷工所以辞退这有理有据,任凭你去哪里告公司都不怕。
有的小伙伴会担心,我去上班但是不工作,公司会不会以此为理由在仲裁里反咬我一口呢?毕竟我干没干人家还是知道的呀。
拜托,年轻人怎么如此想不开呢?犀哥告诉你,不但不需要担心人家怪你不工作,还一定要把公司收走你的办公用品,关停你的工作账号、拒绝给你提供办公环境等行为全部记录下来,保留成证据。因为这些都属于“公司需要提供给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条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内容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是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你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话(如果公司还给降了薪,那进一步坐实了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利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并且支付经济补偿。进一步讲,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劳动者甚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我知道拒绝签署公司出具的任何要求调岗降薪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调岗通知书、调薪告知函、公司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大家应该都是烂熟于胸了。
其实为了能够更好地保留证据,减少后续诉讼和维权的难度和时间,大家在关键的时间节点还要学会给公司出具一些书面的通知。
比如被收走电脑等办公用品、工位被取消后,请用自己的个人邮箱给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等公司相关人员发一封邮件。
在邮件中详细描述清楚自己遭遇这类待遇的时间和细节,并且明确告知公司自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但由于存在上述事实,影响了自己正常提供劳动,希望公司予以解决。还可以附上照片,进行佐证。
这封邮件完全不需要对方回复,这就是你自己当证据用的。
但如果对方回复你了,那恭喜你,有人给你送礼了。
第一,如果对方回复你让你去新岗位上班,原岗位不要你了。妥妥的,这就是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的书面确认,留好,太有用了;
二,如果对方回复你不要发这些东西了,让你赶紧滚蛋,公司已经不需要你这号人了。更好,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啊!恭喜你,你的经济补偿直接乘以2,可以要赔偿金了;
反正就是怎么你都不亏,对方不回也不是,回也不是。
有的小伙伴说,我们公司连工卡都给我关了,想打卡也打不了,这你怎么办?
没关系,每天坚持按时去公司找个会议室坐着,然后上班时间把上面的邮件发一遍,拍一段自己到达公司门口并且显示打卡机上显示的时间的视频和照片,下班同样流程再做一遍,把照片和视频发邮件。
要是不让进,你就在家办公,上下班时间发上面的邮件时,分别加上一个前缀“X年X月X日X时X分开始在家工作和X年X月X日X时X分当日工作结束”。
然后你就自己该做什么做什么,如果公司不给你发工资,你就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去找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去仲裁委起诉了。记好了,这段什么都做不了的时间,公司也是要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哦。这段话的意思,多读两遍可能会发掘出更多的信息。
相关职场和维权法律问题,欢迎点击付费咨询,与犀哥直接沟通。已经成功帮助多名小伙伴维权成功,全五星好评:
另外附上关于离职有关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可以关注我的专栏: 职法团,每周定期更新职场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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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公司的套路都是类似的。
一些用人单位,见明的不管用,转身就开始玩阴的,企图用一些小伎俩把劳动者恶心走,令人不胜其烦。
比如对付脸皮薄,要面子的人,就用边缘化或者孤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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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还有要求部门全体员工开会或聚餐,却唯独不叫你。
这些其实都是想告诉你,原岗位已经没有你的位置了,不想丢人就赶紧麻溜走人吧。
面对心大的人呢,就改用变相除名的手段:
比如突然关停工作邮箱、踢出微信群或者钉钉工作群、停用个人的OA工作系统权限,工作电脑和办公用品突然给你收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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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在公司干就乖乖去做公司新给你安排的岗位的工作,不同意就一边做空气去。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被这么针对非常无力,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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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先去找出自己的劳动合同。
认真看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上是不是对现有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是产品经理、采购专员还是销售代表。核对清楚这上面写的是不是跟自己调岗前的岗位保持一致,记住这可是你将来找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乃至去法院起诉的核心依据。
这么做是因为有的劳动者不重视检查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用一些很容易混淆的方法来规避调岗的责任,比如说用业务岗、支持岗等模糊的称呼。
遇到没有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劳动者就需要额外搜集和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日常邮件的沟通、微信聊天距离、文件资料等)来证明自己在遭遇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前,所从事的实际工作与新岗位存在明显差异,证明公司的调岗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
合同搞定以后,下面就是如何应对了。
请记住,即便是被公司给搞成没有工位,没有邮箱,也没有具体工作任务的“三无人员”。请你也一定要按时上、下班并且打卡。
切勿因此做出任何违反公司制度或者能够导致你被裁员的任何行为,比如迟到、早退,旷工等。
人家早就等着给你扣上一顶不按时上下班或者旷工的帽子,然后正大光明地给你出具一份“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的通知书,所以千万要遵守公司制度。
是的,到时候人家可以信誓旦旦地告诉你,暂时不给你工作任务并不代表就你可以不上班啊,因为你旷工所以辞退这有理有据,任凭你去哪里告公司都不怕。
有的小伙伴会担心,我去上班但是不工作,公司会不会以此为理由在仲裁里反咬我一口呢?毕竟我干没干人家还是知道的呀。
拜托,年轻人怎么如此想不开呢?犀哥告诉你,不但不需要担心人家怪你不工作,还一定要把公司收走你的办公用品,关停你的工作账号、拒绝给你提供办公环境等行为全部记录下来,保留成证据。因为这些都属于“公司需要提供给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条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内容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是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你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话(如果公司还给降了薪,那进一步坐实了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利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并且支付经济补偿。进一步讲,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劳动者甚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我知道拒绝签署公司出具的任何要求调岗降薪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调岗通知书、调薪告知函、公司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大家应该都是烂熟于胸了。
其实为了能够更好地保留证据,减少后续诉讼和维权的难度和时间,大家在关键的时间节点还要学会给公司出具一些书面的通知。
比如被收走电脑等办公用品、工位被取消后,请用自己的个人邮箱给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等公司相关人员发一封邮件。
在邮件中详细描述清楚自己遭遇这类待遇的时间和细节,并且明确告知公司自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但由于存在上述事实,影响了自己正常提供劳动,希望公司予以解决。还可以附上照片,进行佐证。
这封邮件完全不需要对方回复,这就是你自己当证据用的。
但如果对方回复你了,那恭喜你,有人给你送礼了。
第一,如果对方回复你让你去新岗位上班,原岗位不要你了。妥妥的,这就是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的书面确认,留好,太有用了;
二,如果对方回复你不要发这些东西了,让你赶紧滚蛋,公司已经不需要你这号人了。更好,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啊!恭喜你,你的经济补偿直接乘以2,可以要赔偿金了;
反正就是怎么你都不亏,对方不回也不是,回也不是。
有的小伙伴说,我们公司连工卡都给我关了,想打卡也打不了,这你怎么办?
没关系,每天坚持按时去公司找个会议室坐着,然后上班时间把上面的邮件发一遍,拍一段自己到达公司门口并且显示打卡机上显示的时间的视频和照片,下班同样流程再做一遍,把照片和视频发邮件。
要是不让进,你就在家办公,上下班时间发上面的邮件时,分别加上一个前缀“X年X月X日X时X分开始在家工作和X年X月X日X时X分当日工作结束”。
然后你就自己该做什么做什么,如果公司不给你发工资,你就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去找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去仲裁委起诉了。记好了,这段什么都做不了的时间,公司也是要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哦。这段话的意思,多读两遍可能会发掘出更多的信息。
相关职场和维权法律问题,欢迎点击付费咨询,与犀哥直接沟通。已经成功帮助多名小伙伴维权成功,全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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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竟然有这么多?26 赞同 · 4 评论文章犀哥:离职后被公司索赔几十万,你的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认真看?57 赞同 · 7 评论文章犀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正确姿势300 赞同 · 155 评论文章犀哥: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你,统共分几步?21 赞同 · 2 评论文章犀哥:离职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拿好这份终极离职清单33 赞同 · 9 评论文章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先说结论。
你的三个问题。
1.公司删除指纹,收走电脑,属于违法,其目的在于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使公司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在你所说的指纹恢复、电脑归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取证的话,提起劳动仲裁恐怕无法胜诉。
3.公司违法,不等于你取得证据能证明公司违法,不等于你维权有胜算。维权需讲方法。从你的陈述来看,公司一方明显是懂《劳动合同法》的,你的同事明显不懂。如果像你那个同事这么操作的话,只能自己吃暗亏。
那么遇到你们公司这种操作怎么办呢?
如果不想像你那个同事那样吃亏的话,一定要牢记三点:
第一,不要主动离职。
第二,对公司的种种操作进行取证。
第三,取证完毕后,等待合适时机我们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要主动离职,因为员工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怎么取证呢?
1.公司收走电脑,删除指纹→1.录制现场视频,说明电脑不见了且无法打卡,发送邮件给公司陈述电脑被收走、指纹被删除,并询问公司为什么。2.像你的同事一样报警,取得报警回执,要求警官给你和公司各做一份笔录。
2.公司收走电脑,或者冷落你→按时上下班打卡,老老实实在工位呆着,避免给公司以你旷工为由开除你的机会。这个时候公司仍然得给你按时发工资。如果公司不给你发工资,那么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就来了。
公司一旦拖欠工资,你就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给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了,公司还得付你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十六条第(一)款。
3.公司坚持收走电脑,删除门禁指纹,你已经进不了公司了→坚持几天,每天按时到公司拍个视频,证明自己进不去了。然后你就可以给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了。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六条第(一)款。
4.公司找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做好录音。用于证明是公司主动找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情况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记住前面所说的三点:
第一,不要主动离职。
第二,对公司的种种操作进行取证。
第三,取证完毕后,等待合适时机我们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先说结论。
你的三个问题。
1.公司删除指纹,收走电脑,属于违法,其目的在于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使公司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在你所说的指纹恢复、电脑归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取证的话,提起劳动仲裁恐怕无法胜诉。
3.公司违法,不等于你取得证据能证明公司违法,不等于你维权有胜算。维权需讲方法。从你的陈述来看,公司一方明显是懂《劳动合同法》的,你的同事明显不懂。如果像你那个同事这么操作的话,只能自己吃暗亏。
那么遇到你们公司这种操作怎么办呢?
如果不想像你那个同事那样吃亏的话,一定要牢记三点:
第一,不要主动离职。
第二,对公司的种种操作进行取证。
第三,取证完毕后,等待合适时机我们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要主动离职,因为员工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怎么取证呢?
1.公司收走电脑,删除指纹→1.录制现场视频,说明电脑不见了且无法打卡,发送邮件给公司陈述电脑被收走、指纹被删除,并询问公司为什么。2.像你的同事一样报警,取得报警回执,要求警官给你和公司各做一份笔录。
2.公司收走电脑,或者冷落你→按时上下班打卡,老老实实在工位呆着,避免给公司以你旷工为由开除你的机会。这个时候公司仍然得给你按时发工资。如果公司不给你发工资,那么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就来了。
公司一旦拖欠工资,你就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给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了,公司还得付你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十六条第(一)款。
3.公司坚持收走电脑,删除门禁指纹,你已经进不了公司了→坚持几天,每天按时到公司拍个视频,证明自己进不去了。然后你就可以给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了。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六条第(一)款。
4.公司找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做好录音。用于证明是公司主动找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情况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记住前面所说的三点:
第一,不要主动离职。
第二,对公司的种种操作进行取证。
第三,取证完毕后,等待合适时机我们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不仅小公司中很多,大公司对待劳动者,也经常用这一招。为了不给解雇的赔偿,就是不直接说解雇,但是实际是按解雇去操作,大部分劳动者心理受不了就一走了之,想维权,又没证据证明公司提出了解雇,并且后续申请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也往往不承认解雇的事实。导致很多劳动者很迷茫,就是维权,很多人准备不足,也很可能败诉。
类似案件,各地的网友咨询我的非常多。
15年来,远程代理了上百件类似案件,呕心沥血总结的应对措施,免费分享给大家,看完感觉有用的,一定记得点赞、收藏、分享,让更多的人看到,让想用这招的单位也死了那份心。
淡定。
公司停了考勤,收走办公电脑后,直接找公司负责人(找不到公司负责人就找公司人事),把手机打开进行录音。灵魂拷问:“公司把我考勤停了,把办公中必须用的电脑拿走了,是不是公司解雇我了?如果解雇的话,请给我一份书面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果没有解雇,请你公司给我把电脑送回来,把考勤开了,为我提供办公条件。如果不解雇又不给我办公条件的话,我会每天来上班,等待你公司给我提供劳动条件。”
录音完事,把这段话,再用电子邮件、微信,分别给公司负责人和人事,再发送一边。
然后那一本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书,坐到原来的办公桌前看书。切记不要玩手机游戏等。旁边同事问你,你就说,公司看你工作辛苦,强行没收了电脑,让我休息。反正我来公司上班工资就照发。不让干活,我就等着领导的重要工作安排。(这个时候,旁边同事,心里会想,不干活还有工资,MMD,我也不想干活了,影响军心吧,影响士气吧。)
第二天依然这么做,先找公司老板或人事要求提供办公条件。要求后继续待着。
每周再发一次EMS,要求公司提供劳动条件。
远程代理的案件中,一般不超过2周,公司就先受不了,按旷工直接解雇或者让保安不让劳动者进入办公场所。
按旷工解雇,因为我们每天都到办公地点了,不能算旷工,劳动者会胜诉。
让保安直接不让进入办公场所后,给保安拍视频,问为什么不让我进入办公场所,你接到公司的谁的命令不让我进办公场所的,再给公司负责人或人事打电话,问这个问题。
然后,就可以回家了。
不要着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应该等下次发工资之后,有社保的,等社保减员之后。那么不发工资、社保减员,不让进入办公场所,不提供电脑,不让考勤。就会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公司已实际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OK,申请劳动仲裁,全部胜诉。
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算1个月工资。例如工作5年3个月,赔偿金为1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明确目标、脸皮够厚、掌握节奏、不动声色,一击必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点赞后留言。
某些公司的骚操作还有很多,例如本来劳动者想辞职,非要在离职证明上写公司辞退。
主动离职但公司给离职证明上写被辞退,该怎么办?专注劳动法16年,欢迎关注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不仅小公司中很多,大公司对待劳动者,也经常用这一招。为了不给解雇的赔偿,就是不直接说解雇,但是实际是按解雇去操作,大部分劳动者心理受不了就一走了之,想维权,又没证据证明公司提出了解雇,并且后续申请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也往往不承认解雇的事实。导致很多劳动者很迷茫,就是维权,很多人准备不足,也很可能败诉。
类似案件,各地的网友咨询我的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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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
公司停了考勤,收走办公电脑后,直接找公司负责人(找不到公司负责人就找公司人事),把手机打开进行录音。灵魂拷问:“公司把我考勤停了,把办公中必须用的电脑拿走了,是不是公司解雇我了?如果解雇的话,请给我一份书面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果没有解雇,请你公司给我把电脑送回来,把考勤开了,为我提供办公条件。如果不解雇又不给我办公条件的话,我会每天来上班,等待你公司给我提供劳动条件。”
录音完事,把这段话,再用电子邮件、微信,分别给公司负责人和人事,再发送一边。
然后那一本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书,坐到原来的办公桌前看书。切记不要玩手机游戏等。旁边同事问你,你就说,公司看你工作辛苦,强行没收了电脑,让我休息。反正我来公司上班工资就照发。不让干活,我就等着领导的重要工作安排。(这个时候,旁边同事,心里会想,不干活还有工资,MMD,我也不想干活了,影响军心吧,影响士气吧。)
第二天依然这么做,先找公司老板或人事要求提供办公条件。要求后继续待着。
每周再发一次EMS,要求公司提供劳动条件。
远程代理的案件中,一般不超过2周,公司就先受不了,按旷工直接解雇或者让保安不让劳动者进入办公场所。
按旷工解雇,因为我们每天都到办公地点了,不能算旷工,劳动者会胜诉。
让保安直接不让进入办公场所后,给保安拍视频,问为什么不让我进入办公场所,你接到公司的谁的命令不让我进办公场所的,再给公司负责人或人事打电话,问这个问题。
然后,就可以回家了。
不要着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应该等下次发工资之后,有社保的,等社保减员之后。那么不发工资、社保减员,不让进入办公场所,不提供电脑,不让考勤。就会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公司已实际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OK,申请劳动仲裁,全部胜诉。
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算1个月工资。例如工作5年3个月,赔偿金为1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明确目标、脸皮够厚、掌握节奏、不动声色,一击必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点赞后留言。
某些公司的骚操作还有很多,例如本来劳动者想辞职,非要在离职证明上写公司辞退。
主动离职但公司给离职证明上写被辞退,该怎么办?专注劳动法16年,欢迎关注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公司来硬的不可怕,最怕的就是公司来软的,慢慢磨走劳动者。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事件中公司和劳动者的行为:
1、公司删除劳动者指纹并没收电脑。删除指纹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进出公司,没收电脑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一方面在于恶心劳动者,同时如果我没猜错,公司此时很可能正在累计劳动者的旷工天数,如果劳动者不主动离职,那么公司就会以劳动者旷工天数过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报警专门的部门管专门的事,劳动者报警算是找错了部门,警察对于此类事情既不专业,也无权威。找警察最终只能是进行调解,好一点的警察会告诉你该去哪里投诉,差一点的直接就站企业边了。
3、公司随后发还劳动者电脑和恢复指纹,声称劳动者还能继续工作。一般80%的劳动者看到公司这样就不会继续搞了,但是显然题主口中的这位朋友是20%,还是比较有战斗力的。公司看硬的不行,于是开始来软的。
4、题主朋友又坚持一个月后走了。这期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公司通过各种软暴力手段,比如说让题主朋友去专门去负责打印机清理,搬水倒茶,打扫卫生等非常没有意义和技术含量的工作来慢慢的折磨你的身心,让你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受不了这种欺辱而主动提出离职。好一点的情况可能是公司看到这个朋友比较能搞,给了遣送费,让题主朋友尽早离职。
对策:劳动者对于公司删除劳动者指纹和没收电脑,可以认为是公司通过行为手段默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最佳方法应该是固定证据,录音录像,然后向工作地劳动仲裁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理由就是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2N赔偿。
如果不固定证据的话,那就非常不好办,公司可以说是拿回电脑检测,也可以说指纹原因是系统问题,这些都是公司合理的陈述,因此劳动者需要固定证据,表明公司就是为了开除劳动者才拿走电脑,删除指纹。
如果公司此时发现你是个硬茬,想要给回你电脑指纹,但后续很可能继续搞你怎么办?没关系,继续仲裁,不要撤回,如果不支持,再回去上班,支持的话,那就2N到手美滋滋。
如果仲裁败了,判决还未解除劳动合同,回去上班公司要搞你其实也不怕,如果公司恶心你,给你穿小鞋,安排别的工作,要注意到劳动合同里一般正规的都会写明岗位,公司给你穿小鞋,你就斗争到底,继续仲裁搞他。
如果劳动合同没写呢?那只能说你缺心眼,此时还有一招,那就是看看公司有没有什么过错,比如说暴力胁迫劳动者,或者说没给你交社保,如果有的话,可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劳动补偿,公司不给,还是能申请仲裁。
最终总结:劳动案件费心费力,就是要富有斗争精神,公司再大,也怕硬茬。
码字不易,看到这了,还请点赞再走,谢谢。
八年魔都从警,转行律师,欢迎业务咨询合作。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公司来硬的不可怕,最怕的就是公司来软的,慢慢磨走劳动者。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事件中公司和劳动者的行为:
1、公司删除劳动者指纹并没收电脑。删除指纹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进出公司,没收电脑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一方面在于恶心劳动者,同时如果我没猜错,公司此时很可能正在累计劳动者的旷工天数,如果劳动者不主动离职,那么公司就会以劳动者旷工天数过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报警专门的部门管专门的事,劳动者报警算是找错了部门,警察对于此类事情既不专业,也无权威。找警察最终只能是进行调解,好一点的警察会告诉你该去哪里投诉,差一点的直接就站企业边了。
3、公司随后发还劳动者电脑和恢复指纹,声称劳动者还能继续工作。一般80%的劳动者看到公司这样就不会继续搞了,但是显然题主口中的这位朋友是20%,还是比较有战斗力的。公司看硬的不行,于是开始来软的。
4、题主朋友又坚持一个月后走了。这期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公司通过各种软暴力手段,比如说让题主朋友去专门去负责打印机清理,搬水倒茶,打扫卫生等非常没有意义和技术含量的工作来慢慢的折磨你的身心,让你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受不了这种欺辱而主动提出离职。好一点的情况可能是公司看到这个朋友比较能搞,给了遣送费,让题主朋友尽早离职。
对策:劳动者对于公司删除劳动者指纹和没收电脑,可以认为是公司通过行为手段默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最佳方法应该是固定证据,录音录像,然后向工作地劳动仲裁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理由就是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2N赔偿。
如果不固定证据的话,那就非常不好办,公司可以说是拿回电脑检测,也可以说指纹原因是系统问题,这些都是公司合理的陈述,因此劳动者需要固定证据,表明公司就是为了开除劳动者才拿走电脑,删除指纹。
如果公司此时发现你是个硬茬,想要给回你电脑指纹,但后续很可能继续搞你怎么办?没关系,继续仲裁,不要撤回,如果不支持,再回去上班,支持的话,那就2N到手美滋滋。
如果仲裁败了,判决还未解除劳动合同,回去上班公司要搞你其实也不怕,如果公司恶心你,给你穿小鞋,安排别的工作,要注意到劳动合同里一般正规的都会写明岗位,公司给你穿小鞋,你就斗争到底,继续仲裁搞他。
如果劳动合同没写呢?那只能说你缺心眼,此时还有一招,那就是看看公司有没有什么过错,比如说暴力胁迫劳动者,或者说没给你交社保,如果有的话,可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劳动补偿,公司不给,还是能申请仲裁。
最终总结:劳动案件费心费力,就是要富有斗争精神,公司再大,也怕硬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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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高赞的 @李威律师 说的很全面了。
我拿其中的一个点,再详细扩展下。
个人认为,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没收办公电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员工可以据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拒绝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明显属于拒绝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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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十年法律从业经验,律师、世界500强劳动法律顾问,多次获得政府相关荣誉,办理案件被新华社、红星新闻、法制与时报等媒体多次采访报道。咨询全五星好评。
【提问注意】请将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并附带上传相关书面文件,可选择匿名或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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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点赞。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高赞的 @李威律师 说的很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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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没收办公电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员工可以据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拒绝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明显属于拒绝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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