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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技术许可证?

两用焊机是指为焊接提供一定特性的电源的电器,焊接由于灵活简单方便牢固可靠、焊接后甚至与母材同等强度的优点广泛用于各个工业领域,如航空航天,船舶,汽车,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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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技术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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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两用物项许可证可以用两次吗?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溴。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欠缺,不知道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现在被海关调查,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可能会被处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欠缺未办理许可证即向海关申报进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货物的,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进口溴,如被认定为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而未办理许可证的,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1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XXXX5,随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 21-41-XXXXX0)。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Z海关申报 出口膨胀石墨2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XXXX0, 货物已通关出口。主要证据:1、涉案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货物需要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等手续才可以进出口,否则构成违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案中,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10000千克,提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 21-41-XXXXX0)。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20000千克,当事人第二次出口膨胀石墨相应的商品重量等信息与该份已经使用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一致,当事人重复使用上述许可证件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Z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两用物项技术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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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两用物项许可证可以用两次吗?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溴。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欠缺,不知道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现在被海关调查,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可能会被处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欠缺未办理许可证即向海关申报进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货物的,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进口溴,如被认定为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而未办理许可证的,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1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XXXX5,随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 21-41-XXXXX0)。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Z海关申报 出口膨胀石墨2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XXXX0, 货物已通关出口。主要证据:1、涉案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货物需要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等手续才可以进出口,否则构成违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案中,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10000千克,提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 21-41-XXXXX0)。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Z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墨20000千克,当事人第二次出口膨胀石墨相应的商品重量等信息与该份已经使用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一致,当事人重复使用上述许可证件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Z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