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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保险

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机动车的保险"相关知识及问题的最佳答案:

机动车的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一般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承保约定的机动车辆的物质损失以及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赔偿金。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1.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以其承保的险别划分,有机动车辆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以机动车辆的用途划分,有私用机动车辆保险和商用机动车辆保险;

以投保的方式划分,有机动车辆自愿保险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

2.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或承保。根据我国开办的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将依据其承保的险别负责赔偿。投保人只投保机动车辆车身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辆以及车上的零件、备件和设备因下列原因受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雷电、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车、失火、爆炸、自燃、丢失和盗窃;

(2)载运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驾驶人员随身照料的车辆为限。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若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参见汽车责任保险条。

3.特有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除约定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条款外,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还特别约定有以下条款:

(1)无赔款优待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辆在续保前一年未发生赔款事故,续保的保险费可按一定比例减交。

(2)免赔额条款。

(3)碰撞互不追偿条款。

(4)第三者赔款均分条款等。

4. 除外责任:

首先,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其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再次,保险人对于因下列情况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车辆违反驾驶员管理规定;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最后,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机动车的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一般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承保约定的机动车辆的物质损失以及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赔偿金。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1.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以其承保的险别划分,有机动车辆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以机动车辆的用途划分,有私用机动车辆保险和商用机动车辆保险;

以投保的方式划分,有机动车辆自愿保险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

2.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或承保。根据我国开办的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将依据其承保的险别负责赔偿。投保人只投保机动车辆车身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辆以及车上的零件、备件和设备因下列原因受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雷电、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车、失火、爆炸、自燃、丢失和盗窃;

(2)载运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驾驶人员随身照料的车辆为限。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若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参见汽车责任保险条。

3.特有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除约定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条款外,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还特别约定有以下条款:

(1)无赔款优待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辆在续保前一年未发生赔款事故,续保的保险费可按一定比例减交。

(2)免赔额条款。

(3)碰撞互不追偿条款。

(4)第三者赔款均分条款等。

4. 除外责任:

首先,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其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再次,保险人对于因下列情况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车辆违反驾驶员管理规定;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最后,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